受某单位的委托,恒泰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于****年9月**日**时**分对某单位公寓房装修工程监理服务项目(项目编号:****-********-***)进行竞争性谈判。根据谈判文件规定,经过评审委员会评议,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信息如下:
成交候选供应商:****************
中标**:****.**元(人民币****元整)
公示期:自****年9月**日至****年9月**日
若供应商对上述结果有异议,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恒泰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提出。联系号码:***********。
(一)、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:
(1)异议人名称、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;
(2)被异议人名称;
(3)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;
(4)相关请求及主张;
(5)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。
书面异议材料必须符合上述要求,且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,并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联系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,否则不予接收。
(二)、异议材料有下列情形的亦不予接收:
(1)异议材料不完整;
(2)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无充分有效证据的;
(3)对其他供应商人的响应文件详细内容异议,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。
异议人不得以异议为名进行虚假、而已异议,干扰招标投标采购活动的正常进行。对于提供虚假材料,以异议为名谋取中标(成交)或恶意异议扰乱招标工作秩序的,将报请行政监管部门处理。
如公示期内无有效异议,本评审结果即为确认成交供应商依据。
特此公示。
某单位、恒泰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
****年9月**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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